法制网讯 记者周芬棉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通报,上交所日前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机集团)、股权受让方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及相关责任人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违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据介绍,2015年11月11日,昆明机床发布《 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控股股东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25.08%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紫光卓远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5年11月13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分别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5年11月13日,昆明机床又发布非公开发行方案,与紫光卓远同属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清华控股”)的关联方启迪科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4.88%的发行股份。受让前述公司股份和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后,清华控股将间接持有公司29.96%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2015年11月11日披露的《 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涉及的相关协议中,具有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生效条款,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就股份转让事宜获得辽宁国资委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2)公司控股股东须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受让方紫光卓远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宜;(3)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对市场预期和股价影响重大。虽然公司和沈机集团分别在《 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部分合同生效条款,但均遗漏了前述对股权转让事项影响至关重大的关键生效条款;紫光卓远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则完全未披露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款,三方信息披露均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及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告股权转让及其相关的权益变动事项后,一直未就前述重大遗漏发布补充公告,直至协议约定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才发布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动解除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款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对股权转让和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终止风险提示不完整、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兴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秘罗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及股权受让方紫光卓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沈机集团时任董事长关锡友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沈机集团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昆明机床和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沈机集团、紫光卓远予以公开谴责,对沈阳集团董事长关锡友予以通报批评。
转载请注明:玄武区利伟真钢材销售部 » 管道学堂 » 云南工业投资控股集团(云南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校园招聘信息)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B5编程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